第十五章 中世纪的犹太人
从古代到中世纪
Section titled “从古代到中世纪”罗马帝国在图拉真和哈德良两位皇帝统治的2世纪初达到了政治与经济强盛的顶峰。此后,帝国便缓慢衰落。在这几个世纪的衰落中,西方世界经历了极其巨大的社会变迁,因此我们把这一时期视为人类历史上的一次重大转折,即从古代转向中世纪。希腊和罗马的文化,以及近东更为古老的文化,都消失了。古代的学问、世界观与成就业已被人遗忘。来自北欧的部族在西欧和南欧席卷了罗马帝国。在数百年间,古代世界的文化被两种新宗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世界观所取代。
罗马人君士坦丁(约288—337年)是第一位基督徒皇帝。他使基督教合法化;此前三个世纪里,基督教一直在发展壮大。基督教成为帝国各族人民新的凝聚力量。公元325年,君士坦丁在尼西亚公会议上统一了各基督教派的信仰。他镇压了那些不认同此时已成为官方版本的基督教教义的派别。他还试图压制犹太教。
君士坦丁把帝国首都迁到君士坦丁堡(今伊斯坦布尔)。西欧逐渐被让给了入侵的日耳曼部族,这些部族在西班牙、法国、德国、英格兰和意大利等地建立起松散的国家。这些民族逐渐皈依了基督教。这些土地上的基督徒处于罗马主教即教皇的最高宗教统领之下,而东罗马帝国的基督徒则接受驻于各城的宗主教的领导。今天我们把基督教的这两支称为罗马天主教和东正教。[1]
君士坦丁之后的数百年里,旧罗马帝国的大多数人,以及巴比伦和波斯的许多人,都成了基督徒。随着一种新的世界性宗教伊斯兰教的兴起,情况发生了变化。伊斯兰教的创立者、先知穆罕默德(约570—632年)本是阿拉伯的一名普通驼夫。他以自己新创的一神教把阿拉伯各部落统一起来。穆斯林把自己宗教的创立年代定为公元622年,那一年穆罕默德为保命逃离麦加城。他后来凯旋而归,征服麦加,并使之成为伊斯兰教的圣城。新皈依者统一了阿拉伯,随后冲出阿拉伯,一路征服与传教。穆斯林容许犹太人和基督徒作为一神论者继续生活。他们给多神教徒的选择是:要么死,要么皈依伊斯兰教。短短时间内,伊斯兰教就在北非和西班牙、中东、印度北部,以及远至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东亚地区占据主导地位。
穆斯林把希伯来圣经和基督教《新约》都接受为圣书。他们又加入了自己的圣典《古兰经》,据说这部经是由天使长加百列口授给先知穆罕默德的。穆斯林承认耶稣是众先知之一,但不认为他是道成肉身的上帝,也不认为他是救主。穆斯林称穆罕默德为“众先知的封印”。在他们看来,伊斯兰教是一神信仰的最终表述。
中世纪的犹太人发现自己身处一个与古代世界截然不同的世界。从前,犹太教是唯一的一神教。如今,犹太人生活在两个伟大而人口众多的民族之间,即基督徒和穆斯林。这两种宗教都承认犹太教是自己的基础,却都宣称已经取代了犹太教。西方文明从多神教转向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这一转变改变了外邦人社会看待犹太人的方式,也改变了犹太教关于与外邦人关系的信仰基础。
犹太人的社会角色也受到世界经济变化的影响。罗马帝国曾发展出成熟的商业经济。在中世纪早期,世界又退回到以维持生计的农业为主的本地经济体系。犹太人将在这个新的经济结构中找到一个特殊的位子。
到中世纪早期,犹太人的人数已经非常少。罗马人的迫害导致许多犹太人死亡。另一些人则屈从于基督徒和穆斯林的限制性法律与强大的劝诱皈依压力。犹太教是西方世界唯一从古代向中世纪转型中存活下来的古老宗教,但也只是勉强存活。幸运的是,犹太人得到容忍,并在中世纪社会中被赋予了一席之地。他们的人口有所恢复,但仍然是一个人数很少的民族。他们建立了适应中世纪社会的新犹太文化。富有创造性的回应催生了犹太教古老精神的新表达,有时甚至截然不同。
从巴比伦到阿什肯纳兹与塞法拉德
Section titled “从巴比伦到阿什肯纳兹与塞法拉德”从4世纪到10世纪,犹太生活的中心在巴比伦,即犹太人编成《塔木德》的那片土地。巴比伦的犹太社群轻易地度过了统治权从信奉诺斯替教的波斯人转移到穆斯林阿拉伯人手中的变故。像阿拉伯统治下的大多数民族一样,他们采用阿拉伯语作为通用语言。《塔木德》所用的亚兰语变成了一种不再用于口语的学术语言,正如几个世纪前希伯来语所经历的那样。巴比伦的犹太人由加昂统治,加昂是那所伟大的塔木德学院的院长。[2]与穆斯林的中央集权式宗教统治相平行,众加昂对巴比伦的所有犹太人取得了高度集中的权力。然而10世纪以后,加昂体制走向衰落。犹太生活与学术的中心向西转移。在伊斯兰世界,西班牙成为犹太人口与犹太学术的中心。犹太人把西班牙称为塞法拉德。基督教世界的犹太人在莱茵兰、法国北部和德国形成了一个犹太生活与学术的中心。犹太人把这个地区称为阿什肯纳兹。阿什肯纳兹和塞法拉德的犹太人各自发展出自己的犹太生活方式,并脱离了衰落的巴比伦中心而独立。直到今天,世界上大多数犹太人仍根据自己的祖先世系,认为自己是阿什肯纳兹人或塞法拉德人,两者之间在宗教和文化上有着众多差异。[3]
封建制度是中世纪基督教欧洲的经济与社会制度。封建制度以土地和农业为基础。土地归贵族所有,贵族名义上受国王统治。农奴耕种土地。从土地归他们耕作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也拥有土地,但土地同时也拥有他们。农奴不得离开领主的庄园。磨坊主、陶工、铁匠之类的村民为农奴提供所需的手工制品,满足他们简朴的需要。村民之下是奴隶。没有土地的贵族成员则进入高级神职人员之列,或充任骑士这一军人阶层。
中世纪没有公民身份这一概念。当时没有由公民组成的国家,也没有由国家为公民保障的权利。每个人都有一位领主。一个人的忠诚不是献给国家,而是献给对领主的服务。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由领主授予的特许状加以规定。个人可以获得特殊的权利与义务,但总的来看,权利与义务取决于个人在某一封地中所属的社会等级。例如著名的《大宪章》(1215年)就规定了英格兰贵族与其领主即英格兰国王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封建制度中的犹太人
Section titled “封建制度中的犹太人”中世纪欧洲的犹太人是一个享有特许状的群体,本身就是一个社会等级。因此,犹太人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不是以个人的身份,而是以所属等级即犹太社群成员的身份发生的。犹太人充当了中世纪欧洲的中产阶级。他们是商人、工匠和银行家。这一制度为基督徒和犹太人所共同接受。他们的职业使犹太人享有一定程度的独立和体面的生计。以土地为基础的封建制度,会被自由流动的商人所扰乱;由于犹太人因其信仰不同而本就置身于社会体系之外,贵族便觉得利用犹太人来经商和从事银行业很方便。中世纪常把“商人”一词用作犹太人的同义词,犹太人在这一经济领域中的集中程度由此可见。[4]由于商业和现成的资本能给一个地区带来繁荣,贵族有时会主动招揽犹太人,给予他们比邻近封地更优厚的权利和更低的税赋,希望以此把犹太人吸引到自己的领地上。
犹太人的地位在封建制度中颇显特殊。他们置身于土地制度之外,也置身于天主教会与之并行的等级体系之外。犹太人自称享有骑士的地位,因为他们可以自由迁徙,并直接向贵族或国王效忠。另一些人则认为犹太人的地位低于农奴,因为犹太人被禁止拥有土地或在土地上居住。[5]
犹太人被授予凭其职业谋生的权利,其职业通常限于商业和银行业。他们还获得——并且坚持要求——按自己的法律在自己的法庭上受审的权利。犹太人按拉比律法和自己的习俗生活。《托拉》是犹太社群的宪法;社群任命精通《托拉》《塔木德》和犹太法的拉比法官,裁决内部纠纷。在中世纪,拉比成为犹太社群的专业神职人员。
犹太人的首要世俗义务是纳税,而税额往往相当沉重。领主规定犹太放债人的利率,然后用税收把大部分利润收走。教会和国家用许多法律和规章限制犹太人,意在使他们处于低微卑屈的境地,并限制犹太人与基督徒之间的社会交往。教会总是唯恐犹太人的生活显得愉快或令人羡慕。在双方关系良好、犹太人口受到重视的地方,这些扰人的法律往往并不执行。[6]例如,我们见到有人书面抱怨说,教会禁止基督徒请犹太医生诊治,但许多高级神职人员自己却宁愿找犹太医生看病。[7]
封建社会中犹太人与基督徒的关系
Section titled “封建社会中犹太人与基督徒的关系”现代人常把中世纪看作犹太人遭受严重压迫和苦难的时代。这种看法需要修正。犹太人固然常常要向统治者缴纳沉重的赋税,并且是作为一个等级而不是作为个人受到对待,但封建社会中的所有人都是如此。犹太人在一处受到压迫,可以迁往另一处。犹太人无论在哪里定居,都是应邀而去,至少起初受到欢迎。只是当封建制度开始瓦解、一个想在经济上与犹太人竞争的基督徒阶层兴起之后,犹太人才开始作为一个群体而遭受苦难。
随着欧洲城市的兴起,自由民即市民阶层掌握了各种手艺行业。犹太人随后被行会即同业公会排斥在这些行业之外。犹太人无法加入行会,而行会同时也是宗教组织。意大利的威尼斯和热那亚两座城市接管了犹太人曾掌控数百年的国际贸易。这两座城市后来又进入银行业。犹太人被降格到只能做小额放贷和旧货买卖。犹太人一旦陷入贫困,对贵族来说也就不那么有用了。农民渐渐怨恨犹太人,因为贵族利用他们去做收税和管理田产这些不得人心的差事。犹太人成了可以舍弃的人。阿什肯纳兹犹太人的衰落,在14世纪加速。在此之前,西欧的犹太人总体上生活得相当幸福,常常与基督徒邻居保持融洽的关系。犹太人的穿着与邻居相同,享受同样的娱乐,除宗教事务之外,在一切方面都与邻居持有相同的世界观。[8]
身为放债人的犹太人
Section titled “身为放债人的犹太人”在像美国这样发达的商业经济中,银行业被视为一种体面而有用的职业。人们认识到,信贷是一种增加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的方式,因为它使人能够购置本来无力负担的耐用品和生产资料。在原始的农业社会里,银行业并不受尊重,银行家被认为对社会没有生产性贡献。中世纪的教会禁止放贷取息,这既反映了农业社会的观念,也反映了《圣经》中禁止此类借贷的诫命。由于社会没有借贷便无法存在,教会便把这一经济角色交给了犹太人。犹太人之所以能够承担这一角色,是因为犹太法律允许向非犹太人放贷取息,也因为犹太法律是在罗马帝国发达的商业社会中发展起来的,它区分了商业贷款与慈善性的私人贷款。对于后者,不得收取利息;但对于前者,即为供人投资获利而发放的贷款,利息是允许的。
中世纪的犹太人对自身作为放债人的角色持有各种不同的态度。有些人认同银行业不道德、无生产性的看法,为基督教法律把犹太人限制在这一行业而悲叹。另一些人则持与当今社会相似的态度,认为放贷取息对社会有益,因而是一种体面而有生产性的职业。[9]
英格兰的犹太人
Section titled “英格兰的犹太人”与任何其他国家相比,英格兰的犹太人更被套进了中世纪犹太人的刻板角色之中。在欧洲其他地区,犹太社群是随着周围的封建社会一同发展起来的。各地授予犹太人的权利和允许他们从事的职业有许多差异,对通常规则也有许多例外。例如,有些地方的犹太人从事农业,尽管基督教法律禁止犹太人这样做。
在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者威廉征服英格兰之前,英格兰没有犹太人。威廉从他自己的封地带去了一整套新的贵族阶层到英格兰。他按照封建社会完美社会观念的经典格局,在英格兰构建了一个新社会。威廉把犹太人从诺曼底带到英格兰,并授予他们放债这一唯一职业。英格兰的所有犹太人都是国王的人,贵族没有属于自己的犹太人。这一制度对犹太人限制极严,却使国王得以通过绝对控制银行体系来有效控制贵族。每当一个犹太人死去,别人欠他的全部债务便直接归国王所有。据估计,英格兰王室收入的百分之十直接来自犹太人。[10]
难怪犹太人成了英格兰贵族与国王争权夺利中的一枚棋子。当英格兰的国王们从犹太人身上榨干了所能榨取的钱财,[11]使他们陷于贫困、在政治上再无用处之后,便把他们献作祭品,以平息公众的怨恨。1290年,国王爱德华一世将犹太人逐出英格兰。
犹太人在法律上从未被重新准许进入英格兰,这一事实却奇怪地对犹太人有利。到了近代早期,中欧和西欧的其他国家通过法律准许犹太人进入社会时,这些法律仍然保留了一些中世纪针对犹太人的限制。在英格兰,犹太人的回归虽被容忍,却未被写进法律,因此没有限制犹太人居住地点和可以从事职业的规定,这使英格兰的犹太人成为整个欧洲社会中最自由的犹太人。
基督教神学与法律中的犹太人
Section titled “基督教神学与法律中的犹太人”对少数群体的宽容这一理想,在美国人看来弥足珍贵,在中世纪却无人知晓。人们高度推崇遵从传统的社会习俗和公认的信仰;不同寻常的行为,以及与公认宗教信仰相异的学说,都不被容忍。在基督教社会中,被视为异端的运动遭到严厉镇压。人们认为,为了社会的利益,处死异端分子——即新学说或异说的传播者——是正当的。因此,犹太人在中世纪社会中竟能得到容忍,实属难得。犹太人信奉一种与基督教完全不同的宗教,而且由于他们的宗教,犹太人所奉行的社会习俗在邻居看来古怪而神秘。给予犹太人的这种容忍,只能部分归因于他们的经济用处。这种不同寻常的容忍,也应归因于基督教教义。
基督徒把犹太人的经卷保留下来,作为自己经卷的一部分,即《旧约》。尽管基督徒相信,犹太人与上帝所立的约已被在基督里的新约所取代,他们仍相信犹太人依旧是上帝的选民。作为选民,犹太人处于上帝的保护之下。教父奥古斯丁教导说,基督徒必须容忍犹太人,即便同时要使他们处于臣服地位。教会虽然迫害基督教的异端分子,却给了犹太人极大的恩惠:承认犹太教并非基督教的一种不当形式,而是一种独立而不同的宗教。教会承认,犹太人只有皈依基督教才能信仰耶稣;只要他们仍是犹太人,就没有义务遵从基督教的信仰。
基督徒相信,在基督再临之时,犹太人会皈依基督教。这将是基督教的最终胜利;上帝自己的子民,即耶稣所出自的民族,将会认识到自己道路的错误。犹太人要被保存下来,直到那一天的到来。杀害犹太人,或强迫犹太人皈依,都是违反基督教法律的。
由于犹太教被视为一种空洞的宗教,一种没有基督的基督教,基督徒很难想象犹太人为何坚持自己的宗教。基督徒的解决办法是相信犹太人在“灵性上是盲目的”,看不见真理。犹太人不断受到压力,被促使去“看见光明”。教会教导要求把犹太人置于臣服和屈辱的地位,以此向基督徒示范,不接受基督的人会有什么下场。
教会自视为犹太人的保护者。教皇是所有西方基督徒名义上的首脑,他保护犹太人的生命,保护他们奉行自己宗教、按自己的律法生活的权利。当地方上出现针对犹太人的暴行时,这些暴行都是违抗教会领袖立场而发生的。另一方面,当犹太人被强行施洗时,教会通常要求这些并不情愿的新基督徒放弃犹太教,按基督徒的方式生活。13世纪以后,对犹太人的宽容态度有所减弱。犹太人在基督教神学中不再占有受尊崇的地位。随着一些教会领袖对犹太教的了解日益深入,他们意识到中世纪所奉行的犹太教与圣经时代的宗教有显著差异,于是怀疑身边的犹太人是否真是《旧约》中的选民。教会领袖和世俗领袖开始担心犹太人的影响会削弱基督教信仰。
教皇英诺森三世于1215年颁布法令,规定所有犹太人在公共场合必须戴尖顶帽,并在外衣上佩戴黄色标志。这些声名狼藉的法令,目的在于使犹太人显得可笑,从而削弱犹太教对基督徒的吸引力。在犹太人与基督徒关系良好的地方,这项立法与更早那些针对犹太人的教会立法一样,并未严格执行。
随着新教改革,对犹太人的猜疑加深了。许多教会领袖认为犹太人属于新教的一派,而不是一种独立并受保护的宗教。在天主教徒与新教徒的争斗中,犹太人成了牺牲品。
随着针对犹太人的种种猜疑出现,犹太人被要求公开辩论,为自己的信仰辩护。基督教与犹太学者之间的这类辩论被称为辩论会。第一场大辩论是1240年的巴黎辩论,由一位名叫尼古拉·多宁的犹太教皈依者发起,他向法国国王和王后控告《塔木德》。巴黎的拉比耶希埃尔被要求为《塔木德》辩护。尽管耶希埃尔和他的拉比学者同仁尽力辩护,《塔木德》仍被判罪。从法国犹太人那里没收的四十车塔木德书籍,被当众焚毁。
另一场大辩论于1253年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举行,辩论双方是拉比纳赫曼尼德斯(摩西·本·纳赫曼)和皈依基督教的犹太人巴勃罗·克里斯蒂亚尼。纳赫曼尼德斯成功地回应了针对犹太人的指控,但这场辩论使他筋疲力尽、心力交瘁。他离开西班牙,不久后在耶路撒冷去世。
阿什肯纳兹犹太人的衰落
Section titled “阿什肯纳兹犹太人的衰落”阿什肯纳兹犹太人逐渐被挤出中世纪社会中的经济地位,而教会也渐渐觉得,犹太人持续存在于基督教社会之中,在宗教上越来越无关紧要,反而更像一种滋扰。从11世纪起,阿什肯纳兹犹太社群逐渐衰落,直至几乎消失。
十字军运动是阿什肯纳兹犹太社群衰落过程中的第一个重大事件,尽管它只影响到部分社群。1099年,十字军攻陷耶路撒冷时,屠杀了城中的全体犹太人。第二次十字军运动(1147—1149年)开始时,莱茵兰的一些社群被彻底消灭。这次十字军运动的领袖克莱尔沃的伯纳德试图保护犹太人免受攻击,但那些因“异教徒”而义愤填膺的暴民无法被制止。面对受洗或死亡的选择,整批犹太人社群选择了殉道而死。尽管遭到屠杀,十字军运动中毁掉的社群仍由从其他城市迁来的犹太人重建。
对犹太人来说,黑死病要糟糕得多。这是瘟疫的一次猛烈爆发,1348年在欧洲夺去了约三分之一的人口。愤怒的暴民为这场可怕的疫病寻找原因和疗法,便指控犹太人往水井里投毒。许多犹太社群被摧毁。
最终,犹太人被逐出西欧各地。1290年,犹太人被逐出英格兰。14世纪期间,法国多次把犹太人逐出王室领地及各贵族的领地,每次都没收他们的财产,直到法国几乎不再有犹太人。在德意志各邦,地方性的驱逐也与周期性的屠杀和财产没收相结合,直到所剩犹太人寥寥无几。1492年,基督徒完成了从穆斯林手中收复西班牙的进程,随即驱逐了所有犹太人。西班牙的驱逐对犹太人是格外沉重的悲剧:西班牙的犹太人口众多,他们无处可去,而且仍保留着对自身社群昔日辉煌的记忆。
强加给中欧残余犹太社群的最后一重屈辱,是隔离区的设立。隔离区是城市中用墙围起的一片区域,所有犹太人都必须居住其中。犹太人只有为获准的经济活动才能离开隔离区。这样一来,城市既能从犹太人身上获得经济利益,又能限制社会交往。第一座隔离区于1516年建在威尼斯。该城的犹太街区紧邻一家名为“焦托”(Giotto)的铸铁厂,隔离区由此得名。起初犹太人并不反对隔离区,因为它使他们多少免受暴民侵扰,也免于同化的压力。随着时间推移,隔离区变得越来越拥挤。居住条件变得难以忍受,却不允许扩建。犹太人沦落到肮脏困苦的境地,同时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近代初期的种种变化和发展失去了联系。欧洲其他社会早已放弃中世纪的世界观,欧洲的犹太人却被一道墙困住,不得不在很长时间里维持中世纪的生活方式。
14世纪各社群离散之后,阿什肯纳兹的犹太人便从历史记载中消失了。从16世纪起,历史记录显示出波兰有一个发育成熟的犹太社群。这些犹太人讲中世纪德语的犹太方言,这种方言后来被称为意第绪语。显然,在被逐出西欧之后,一批批犹太人向东迁徙,在东方重建了他们的社群。15、16世纪时,波兰(实为波兰王国与立陶宛大公国)是欧洲最大的王国。波兰王国的疆域包括今日立陶宛、白俄罗斯、俄国和乌克兰的广大地区,此外还有现代波兰所在的区域。波兰的社会与经济不如西欧发达;波兰人仍处于封建制的早期阶段,而英格兰、法国和德国早在五个世纪前就已走过这一阶段。波兰国王欢迎犹太人定居,因为犹太人能够建立贸易,为王国带来繁荣。犹太人在波兰所取得的社会与经济地位,与他们在封建时期的阿什肯纳兹大致相同。
阿什肯纳兹犹太人的社会秩序
Section titled “阿什肯纳兹犹太人的社会秩序”在基督教欧洲,每一个犹太社群都是自治的。社群从国王或当地贵族那里取得特许状,并通过选举产生的领袖与统治者打交道。社群自行处理一切内部事务,不对民政政府的任何其他机构负责,也不对犹太民族的任何其他权威负责。一位伟大的拉比学者或许有权把自己的宗教与法律见解强加于其他社群,前提是那些社群接受他的教导,但没有人有权把某项裁决从外部强加给一个特定社群。社群被称为“卡哈尔”(kahal),既指某一地方的全体犹太人,也指该社群的内部管理机构。
卡哈尔的当选领袖任命社群拉比、拉比法官、负责洁食肉类的屠宰师、会堂管理员,以及所有其他宗教与社群职务人员。这些人都凭卡哈尔的意愿任职。中世纪出现了职业拉比阶层。在此之前,拉比靠另一门职业谋生,或担任市政官员。中世纪的犹太社群感到有必要让一些人全职担任拉比。由于《塔木德》律法禁止人因身为托拉学者而领取报酬,卡哈尔便付给拉比一笔收入,相当于他若不全职投入拉比职务本可挣得的钱——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变通办法,以适应时代不断变化的需要。此后,职业拉比阶层在犹太民族中一直存在。拉比不是牧师,也不是礼拜的领祷者,而是犹太教律法与传统的知识库。许多阿什肯纳兹犹太人精通《塔木德》,并拥有“拉比”的荣誉头衔,但只有一位拉比担任社群的正式拉比。
卡哈尔的领袖设立拉比法庭(bet din),即由三名法官组成的法庭。这三名法官从镇上的显要公民中选出,其中可能包括拉比,也可能不包括。拉比法庭处理犹太人之间的一切民事诉讼。有些地方,它们还有权处理刑事案件,并裁决基督徒与犹太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有些地方,民政当局保留量刑处罚的权力;另一些地方,拉比法庭可以强制执行自己的判决,甚至包括死刑。[12]
卡哈尔向其成员征税,既用于向民政当局缴纳应缴款项,也用于维持自己的机构。最常见的税种是奢侈品税,富人负担最重。卡哈尔可以对成员处以罚金,作为惩罚,或在需要偿付欠政府的沉重款项时使用。
卡哈尔的领袖通过“塔卡诺特”(takanot),即条例,实施治理。理论上,任何生活在卡哈尔中的犹太人都已自由地把制定自己生活律法的权利授予卡哈尔。因此,每个犹太人都必须服从社群领袖的条例。一个犹太旅行者可以按自己社群的规矩生活,但若他选择在一个新社群定居,就必须宣誓服从该社群的条例。[13]考虑到地方自治的程度,世界各地的犹太社群仍保持相对统一,这实在令人惊叹。各社群的习俗之间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有时令拉比权威不安,但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些差异在我们眼中显得很小。
犹太社群的社会生活
Section titled “犹太社群的社会生活”社会服务由志愿团体提供。这样的团体称为“赫夫拉”(hevra)。有为病人提供照护的赫夫拉,有为旅行者提供招待的赫夫拉,有为贫穷新娘置办嫁妆的赫夫拉,如此等等,以满足社群每一种可能的需要。最受尊敬的团体是“赫夫拉·卡迪沙”(hevra kadisha),即“神圣团体”,社群领袖都属于这个团体,它负责一切丧葬事宜并维护墓地。直到非常晚近的时代,这项神圣的义务才被交给专业的殡葬承办人。
卡哈尔有责任确保每个犹太男孩都接受教育。负担得起的人必须缴纳学费,把孩子送进私立学校。负担不起的人则把儿子送进卡哈尔所办的自由学校。较大的社群或许有幸拥有一所经学院,即研究《塔木德》的学院。一位伟大的教师可能吸引来自整个阿什肯纳兹的学生到他的经学院学习。这样的著名经学院出现在法国北部的特鲁瓦,由拉希(拉比所罗门·伊茨哈基,1040—1105)主持;也出现在德国的罗滕堡,由拉比梅尔·本·巴鲁赫(1220—1293)主持。
在强制实行隔离区之前,犹太人的居住和穿着与邻居大体相同。他们享受同样的娱乐,包括马上比武和跳舞。婚礼和节日上有盛大的公众娱乐活动,尤其是普珥节。纸牌游戏传入欧洲后流行起来,许多社群条例试图限制打牌。国际象棋也很流行,并被认为比纸牌更体面。有些拉比以棋艺高超闻名。犹太人和邻居一样受时尚反复无常的摆布,许多社群条例试图限制时髦衣着的炫耀。
犹太人的家庭生活以安宁、夫妻与亲子关系融洽为特点。虽然允许离婚,但离婚很少见。犹太男子憎恶殴打妻子的做法。男女两性都被要求谦逊贞洁。拉比格肖姆(960—1028)扩展了妇女的法律权利。在一项著名的塔卡诺特(takanah,条例)中,他禁止一夫多妻——这一做法似乎本来也无人实行——并裁定,未经妻子同意,不得与其离婚。
拉比所罗门·伊茨哈基(1040—1105)以姓名首字母缩写“拉希”更为人知,他是阿什肯纳兹犹太人中最伟大的拉比和教师。年轻时,他在当时最负盛名的几所塔木德学院求学,一所在美因茨,一所在沃尔姆斯。回到故乡、法国香槟地区的特鲁瓦后,他创办了自己的经学院。拉希的学院后来超过了其师辈的学院。他确立了一套研习托拉的方法,这套方法成为中世纪犹太人的标准,至今仍强烈影响着犹太人对神圣经典的研习。他去世后,他的学生与后裔在此后数代中一直是阿什肯纳兹的主要拉比。拉希的门徒被称为托萨福学者——字面意思是“添加者”——因为他们对拉希所确立的教导加以增补。
拉希为《塔纳赫》和《塔木德》所写的注释,使他的影响传播得既广且远。在托拉注释中,拉希把经文的字面含义与拉比时代的米德拉什解释区分开来。他的目标始终是辨识并解释经文的字面意义。拉希也在注释中大量引用拉比时期的米德拉什,但他谨慎地把米德拉什与“佩沙特”即字面含义区分开来。拉希的注释以犹太人的虔敬与忠诚为前提,即上帝在西奈山把整部托拉赐给摩西,托拉的主要目的是把诫命教导给以色列人,使他们得以遵行。拉希对托拉及其他圣经书卷的注释大受欢迎。短时间内,它成为此后一切犹太圣经注释的基础,而关于拉希注释的超注释已出版了二百多部。在后世,犹太学童结合拉希的注释学习圣经,于是他对托拉的解说,在犹太人看来成了经文本身的核心含义。
拉希的《塔木德》注释力图阐明经文中诸多难点与矛盾,使《塔木德》比其本身更为统一、生动。他的首要目的是减轻研习和理解《塔木德》的难度,而不是裁定犹太法律。不过,在许多地方拉希阐释了《塔木德》文本中的法律问题,因此其他拉比也承认他是一位重要的律法学家。在《塔木德》注释中,拉希反映了他那个时代的世界观与法律问题。就这样,拉希的注释把一部成书于古代晚期中东地区的圣典,变成对中世纪欧洲犹太人切合时宜的文献。自从印刷术发明以来,几乎每一个版本的《塔木德》都由三大栏组成:《塔木德》经文在中间一栏,拉希的注释在页面内侧,托萨福学者的注释在页面外侧。几乎所有希伯来语《圣经》的犹太印本也都收录了拉希的注释。阿什肯纳兹犹太人的犹太教教导,通过他们最伟大的代表人物拉希的注释,融入了这些圣典之中。